物业服务不到位,不能成为业主拒交费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9/12/30

服务确实不到位,物业公司向业主收费过程中阻力重重,甚至发生了冲突。今年7月,光福镇一家物业公司向吴中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卢先生支付物业管理费33120元、利息844.6元。


该物业公司诉称,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费按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4元收取,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收取。业主卢先生的房屋建筑面积为333.91平方米(其中地上238.72平方米、地下95.19平方米),自2010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共计拖欠物业管理费33120元,多次催讨未果。


法庭上,卢先生火气很大,他摆出一大堆的照片、发票、合同、法律规定进行辩护。他称,自己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的原因主要是:物业服务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在安保上存在瑕疵,其报修后没有对其房屋进行维修;买房时约定将开通天然气,但至今未开通;物业公司未将水费催款单及时发放;2010年5月小区大门被堵影响通行。


关于这些答辩意见,法院认为:业主屋内墙壁确存在渗水等问题,不能据此拒交物业费;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如房屋尚在保修期内的,业主可主张维修,如已过保修期且维修事项不属于公共部分,业主应承担相应维修费用;对于其余的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业主也应该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法院难以支持业主卢先生以小区未开通天然气、维修不到位、小区大门被堵等为由拒不支付物业费的行为。至于卢先生反映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或怠于履行管理义务给其造成了损失,可以另行主张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卢先生支付物业费人民币33120元、利息人民币4094.08元,共计人民币37214.08元。